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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于2003年在广州市某区江登记结婚。在婚前原告李某2002年生育一女儿,由于被告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,双方因此产生巨大家庭矛盾。自2008年起,双方就因为感情问题一直分居。后原告李某委托本律师所提起诉讼,立案后被告却拒收法院文书材料,期间法院工作人员还到被告家里找过他及家人,其家人也以各种理由拒收该文书,后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履行了该送达程序。在开庭时,被告仍未出庭应诉,针对这种情况,本律师所在开庭后多次跟主审法官进行沟通,最终法院判决离婚,该案件被告也没有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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